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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辰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惠珍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零貳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至7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等貨品,訂購日期、項目及貨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兩造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月結60天,有採購單在卷可稽。原告已依約交付被告公司所訂購之貨物,惟被告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經原告催促被告公司清償貨款,被告公司先表示要議價,要求原告確認金額,經原告確認金額後,並要求被告應於111年12月10日前匯款,詎被告公司一再拖延,最後竟不獲被告任何回應,原告乃向同業打探消息,獲悉其債務金額已高達新臺幣(下同)2億,原告遂前往被告營業住所(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00號),但該處已大門深鎖,亦不見平時營業車輛,原告聯繫被告公司負責人李思漢,其亦未接電話,原告無奈僅得提起本訴請求給付貨款。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21萬6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採購單、銷貨單、發

票、兩造往來E-MIAL、存證信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該採購單上所記載之產品代號、品名規格、數量、單位、金額等,核與各該送貨單、發票明細所載內容相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亦為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

㈢經查,本件原告出售予被告之貨物,其產品、規格、數量、

單價等已於採購單及銷貨單上載明,並已交付被告公司收受在案等情,此有採購單、銷貨單、發票明細等影本在卷可考,是兩造間確有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再者,原告既於得請求給付報酬之時,催告被告履行契約之約定,被告自催告起即有交付價金之義務,其經原告催討仍迄未給付,自應負給付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21萬6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7日起(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附表:

編號 採購時間 採 購 項 目 金額(元) 備 註 1 111年1月18日 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 1,470,000 見原證4、附表1 2 111年4月1日 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 315,000 見原證5、附表2 3 111年5月4日 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 1,505,000 見原證6、附表3 4 111年5月19日 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 1,900,000 見原證7、附表4 5 111年5月22日 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鋁料、腳座、螺絲 940,000 見原證8、附表5 6 111年7月22日 腳座、螺絲 2,016 見原證9、附表6 7 111年7月25日 腳座、螺絲 64,103 見原證10、附表7 8 111年7月 腳座、螺絲 24,948 見原證11、附表8 合 計 6,216,067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