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張惠玲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秀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二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0萬元,及其中865萬元自111年12月21日起、另865萬元自本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4240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8萬8714元,尚欠7萬5526元(計算式:16萬4240元-8萬8714元=7萬5526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萬552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