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抗 告 人 張惠玲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秀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