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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宣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博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租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