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16號上 訴 人 李文龍被上訴人 侯秀菊
李元倫
李浴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5萬8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萬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