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張國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正男、温承翰、連錕顥間請求給付應分擔之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45,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