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張明山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被 告 陳明珠
楊錫鍾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9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事件於二審調解成立,業已終結,有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裁判書查詢歷審裁判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15號(移調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9號)調解筆錄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