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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金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50號原 告 曹美麗被 告 黃珮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詐欺罪嫌提出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31號判處詐欺取財等罪有罪在案,經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上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同意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對於停止訴訟與否並未表示反對意見(見本院卷第63-67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