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65號原 告 李長貴
李柏融李美蓉吳美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被 告 蔡保皚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被 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被 告 蔡保全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石志超被 告 錢明山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王上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名史佩玉)
江靜子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曾月裡
陳佛德被 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銀行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判處違反銀行法等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同意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2、431頁),被告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中杰、錢明山、史佩玉、吳素貞、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新仁對於停止訴訟與否並未表示反對意見,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91、427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