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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大陸商廣州市宏曉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潤有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吳佩真律師相 對 人 台灣亞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二、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三、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

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在大陸地區之給付貨款爭議,前經㈠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美金14,175.77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41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㈡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6,263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7元;㈢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美金35,566.78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47元。上開判決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文書生效證明書、民事委任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公證處(2022)粵廣南沙字第26534號、第26535號、第26536號、第26537號、第26538號、(2023)粵廣南沙字第16074號、(2023)粵廣南沙字第23890號、第23891號、第23893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核字第046944號、第046945號、第046946號、第046948號、第046950號、(112)核字第050002號、第070199號、第070208號、第070209號證明為證,經核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