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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受監護人最近親屬全體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親屬會議紀錄(原提出者漏載地號)。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出具同意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同意書(原提出者漏載地號,且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丙OO出具之同意書)。

四、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枓。

五、出售受監護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影本(須先成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再向法院為許可處分之聲請)。

六、計算說明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是否高於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若否,應敘明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