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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陳金枝 住○○市○○區○○○○○○巷00號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何桂花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晴光康 復之家)關 係 人 何錦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二、指定何錦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8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下稱相對人),並由其母何詹玉明擔任監護人。因原監護人何詹玉明業已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死亡,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弟何錦龍何錦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業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第1106條、第1094條第3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弟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8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母何詹玉明擔任監護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7年司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95年度禁字第89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而相對人之原監護人何詹玉明於112年10月28日死亡乙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之原監護人既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媳,為四親等內之親屬,其聲請另行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屬有據。

㈡、又相對人未婚、其子業已出養,且相對人之父母均歿等情,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媳,陳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何錦龍為相對人之胞弟,亦陳明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其他最近親屬同意,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可參。是本院綜合各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何錦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屬適當之人選,最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何錦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應會同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何錦龍,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