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李○棋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