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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727號聲 請 人 張○○ 住○○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警衛室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之住居所,並於113年8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送達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