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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98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