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建章上列聲請人聲請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全公司)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機准予備查。因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廣全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絛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廣全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聲報就任廣全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廣全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等情,業據提出廣全公司之財產清冊明細表、債權清冊明細表、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裁定、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中院麟非柒109司司60字第1090021156號函、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7698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105年度清算申請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等影本為證,觀諸聲請人所提財產清冊明細表、債權清冊明細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記載廣全公司之資產總額為0元,負債為新臺幣13,563,470元等情,堪認廣全公司之負債確係大於其財產,而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又廣全公司既無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