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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慧芬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博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尚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一、請補正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二、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