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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鄭瑞文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書所載,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是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於補正前詳加斟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價值為何與計算上開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依據。

二、聲請人應提出111、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有其他動產(如車輛、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等)

,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㈤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89、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之90之房地之交易市值證明,並就上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清償情形、債權餘額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如有經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該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㈥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聲請人應提出記載全部債權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營業所地址、統一編號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金融機構、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下列資料: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