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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劉奇典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113.12.17解任)李侑潔律師吳中和律師被 上訴 人 A女 (卷內代號AB000-H11027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罪名,依上開說明,法院裁判自不得揭露被害人即被上訴人之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從而,本判決爰將被上訴人之姓名以代號標記,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於原審以:

⒈上訴人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將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大墩14街之

房屋(下稱甲屋)出租予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嗣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相約於同年月16日上午10時辦理甲屋之水、電、瓦斯用戶變更,兩造相約至臺中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遠百)附近會合後,被上訴人因不熟悉臺中市路況,遂搭乘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前往辦理上開用戶變更事宜。期間上訴人藉詞與被上訴人共進午餐,駕車進入大遠百地下停車場等候營業時間到來,詎上訴人趁此空檔在車內除向被上訴人宣稱國外女性性觀念開放,撥放裸露影片予被上訴人觀看,並趁被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突以右手手掌隔著上衣觸摸被上訴人之左胸約2至3秒鐘,被上訴人雖受到驚嚇,礙於必須辦畢水、電、瓦斯用戶變更,故隱忍不發。嗣於辦妥相關事務後,於回程途中,上訴人因見被上訴人對其前揭性騷擾行為未加反抗,竟另行起意,於車內不斷遊說被上訴人隱暪配偶與其秘密交往,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亦不顧被上訴人出聲拒絕,即伸手隔著被上訴人上衣強行撫摸被上訴人左胸約5秒許強制猥褻得逞。

⒉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身體自主決定權,致受有精神上相當痛

苦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自得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

㈡於本院補陳:上訴人一直不斷寄信給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夫家,無和解意願,理由同一審開庭時所述。

二、上訴人則以:㈠於原審以:

⒈本件刑事部分,經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25日判決上訴人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及強制猥褻罪,惟上訴人否認犯罪,並認為原審對上訴人所提諸多事證、疑點漏未審酌,逕以被上訴人提出自製光碟即被上訴人陳述即判處被上訴人有罪,顯有違誤,上訴人業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

⒉上訴人並無對被上訴人為性騷擾、強制猥褻行為,被上訴人

所提出自製錄音光碟及被上訴人於刑案歷次陳述,多處相互矛盾,存有多處疑義,上訴人就錄音光碟是否經剪接、變造已於刑案聲請鑑定,亦無直接證據足證上訴人有對被上訴人為妨害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等語。

㈡於本院補陳:

⒈原審卷內之資料,並未就任何上訴人所主張之事項為調查,

逕依刑事判決之錄音勘驗結果,即作成原判決,並未說明其不調查證據之理由,亦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所列之七大具體疑點及十項聲請調查證據事項,皆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不採上訴人答辯主張之具體理由,上訴人認原審之調查顯屬速斷,其判決係有違誤。

⒉本件原刑事判決皆係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為事實認

定之主要基礎,故應為較為嚴謹之證據調查,並行嚴格證明法則,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係屬數位證據,然自偵查至一審、原審被上訴人皆僅提出複製之錄音光碟,屬於數位證據之替代品,上訴人及辯護人於一審、原審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應提出錄音之手機供勘驗,以比對錄音光碟之檔案與手機內之檔案是否相符,且錄音光碟是否有遭剪接變造。惟被上訴人自始並未提出原始錄音手機,然原審仍係以該數位證據之複製品作為主要事實認定之依據,顯未行嚴格證明,亦未就無法驗真之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為審酌,而逕認定該錄音光碟有證據能力,係屬判決不載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⒊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及一審判決,係以被上訴人之證述及被上

訴人所提之錄音檔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惟該錄音檔及被上訴人之證述有諸多瑕疵及矛盾之處,整理如下七大疑義:

⑴被上訴人有車可以自駕,卻選擇搭乘上訴人車輛,並謊稱其對臺中路況不熟。

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車輛停於新光三越旁邊惠新停車場外長

達26分鐘時間,並於該段時間為強制猥褻行為,然被上訴人主張車輛停止之時間,從錄音中仍能聽聞引擎發動及行車紀錄器限速聲,顯見車輛應為行駛中。

⑶被上訴人主張其被強制猥褻行為時有解開安全帶,惟於錄音中皆未聽見解開安全帶之聲音,其陳述顯與事實不符。

⑷依被上訴人所述,於大遠百地下停車場就發生第一次摸胸後

,被上訴人後續與上訴人至大遠百並前往台電南屯服務處時,未進行錄音,遲至台電南屯服務處返回停車處時才進行錄音,顯不符合常理。

⑸依被上訴人所述,於大遠百地下停車場發生第一次摸胸後,

其仍傳送被上訴人姊姊照片予上訴人,並在其主張第二次強制猥褻行為後,下車時仍向上訴人表達謝意,並答應幫上訴人找尋新的對象。

⑹被上訴人於完成錄音至下車後,竟先打給友人吳雲陽而非被

上訴人配偶,其後與其配偶至警局,卻未完成報案手續,遲至告訴期間將屆滿,始提出告訴,致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及人行車紀錄器皆已無從調取。⑺被上訴人稱其主動想脫身,惟自錄音譯文皆無看到被上訴人

主動欲下車之對話,反而係上訴人主動詢問被上訴人車輛停放地點,欲讓其下車離開。

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提出上開七項疑義,被上訴人竟無一回應

,僅反覆以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回應,若疑似性犯罪被害人都可以此論點而拒絕回應上訴人對其之任何質疑,未來任何人皆可透過此手段,而任意陷人於罪,任何上訴人將無從對其主張提出任何質疑,顯不符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罪疑惟輕之法理,亦將使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⒌被上訴人自東海大學畢業且居住於南屯區一定時間,卻稱對

臺中市、南屯之路況不熟,上訴人當日有騎乘機車卻仍執意單獨搭乘上訴人車輛,上訴人自始未提出邀約,亦認為其會自行開車、騎車一同辦理,當日被上訴人隻身前來欲搭乘上訴人車輛,上訴人亦甚感意外,惟基於好意仍願意開車接送被上訴人,而後卻遭此指控,上訴人亦深感無奈,若上訴人真有不良企圖,應不斷邀約被上訴人單獨搭乘上訴人車輛,然上訴人自始並無提出任何邀約等語。

三、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業已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民事訴訟採形式的真實發見主義,與刑事訴訟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者不同,民事訴訟不涉及國家刑罰權與上訴人人身自由,心證程度之要求僅須達到證據優勢或較強蓋然性即為已足,並不以如刑事訴訟程序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為必要。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㈡次查,上訴人因本件性騷擾及強制猥褻行為,經本院刑事庭

以112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性騷擾部分處拘役50日、強制猥褻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業於刑事案件中經法官勘驗,其勘驗結果略如附表所示,而由上開勘驗結果,足認上訴人確實於前開時、地,藉端碰觸被上訴人之胸部,參以上訴人於對話中稱讚被上訴人最美,多次希望被上訴人成為其心靈上朋友,提議趁被上訴人配偶上班期間私下會面,期間被上訴人一再以迂迴間接的方式(如約被上訴人配偶一同會面)等理由讓上訴人打退堂鼓,上訴人仍鍥而不捨邀約等情,堪認上訴人確有被上訴人主張之性騷擾及強制猥褻之行為。

㈢上訴人另辯稱有車可自駕為何搭乘上訴人車輛、被上訴人主

張強制猥褻時有無繫安全帶、是否為行車而非車輛停止狀態、為何遲至返回停車場才錄音、為何下車時仍向上訴人表達謝意並答應幫上訴人找尋新對象、被上訴人於完成錄音至下車後,竟先打給友人吳雲陽而非其配偶,遲至告訴期間將屆滿始提出告訴、錄音譯文皆無看到被上訴人主動欲下車之對話等質疑云云。然被上訴人為何搭乘上訴人駕駛之車輛、有無繫安全帶、是否於車輛停止狀態、何時開始錄音、事後打給何人或何時提起告訴等情,均與上訴人有無為本件性騷擾及強制猥褻之行為無關。被上訴人縱有稱要幫上訴人找對象、於下車時向其說謝謝、錄音譯文未見有主動說要下車等語,衡酌本件案發時被上訴人係在上訴人車上,突遭上訴人為本件性騷擾及強制猥褻行為,未採更積極之反抗手段,以免激怒上訴人而遭致更強烈之侵犯手段,並以和平方式找尋下車機會,而未主動稱要下車,亦屬合理,不能以此認定被上訴人主張與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證述時,縱有就上開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之枝節事實,有前後不一或與錄音內容不符之情形,衡酌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經過或其他主、客觀情形不同而受影響,不能僅以被上訴人證述內容有上開些許矛盾或齟齬,遽認其證述內容不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其為性騷擾及強制猥褻行為,堪以採信,上訴人故意以此不法方式,侵害被上訴人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所受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本件上訴人以性騷擾、強制猥褻之手段,故意侵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權,自有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痛苦且情節重大,審酌上訴人於刑案審理時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兼衡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見原審證物袋)等一切情狀,堪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上訴人應受被上訴人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被上訴人茲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進行催告,上訴人於112年4月2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附民卷第13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被上訴人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業已確定。原判決就前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附表:①【時間27:36秒】 上訴人:因為碰那個左邊心臟是一種約定啦,就是說,ㄟ 我們很好。 A女:嘿… 上訴人:對不對?那才有那種感覺嘛,所以比較偏向感覺,不是、不是身體嘛,因為身體那個就多了,很多,你現在只要有錢,你像我們事業各方面都有,很多女孩子都願意啦。 A女:嗯嗯嗯… ②【時間36:01秒】 上訴人:對啦對啦,所以我說打勾勾,然後為什麼要碰妳胸部,就是左邊,我們兩個是好朋友,但我不會去介入。 A女:喔…嗯嗯。 上訴人:所以妳也會說碰到左邊妳會嚇一跳,其實你也很大方,覺得沒什麼,胸部就胸部,大家就是有些可以做的很好…(下略)。 A女:喔… ③【時間36:36秒】 上訴人:就像妳碰左邊,我根本就是為什麼我不碰右邊,因為左邊就是心臟嘛,會有感覺嘛。 A女:嘿嘿。 ④【時間37:38秒】 上訴人:對不對就講開就像說,ㄟ我摸左邊胸部,不會怎麼樣,因為我就坦然,對不對,就是靠近心就有感覺,就是這樣而已,就讓我們打勾勾這樣,好,妳再講快點很接近了。 ⑤【時間37:54秒】 上訴人:所以妳要記得要保密啊,就這樣而已阿,因為妳的感情你可以抒發嘛,但是我會保護妳嘛,我不會叫你說,…但是我是覺得說,妳就是我看過女孩子裡頭最棒最美的,如果妳現在是大學,那可能我們就在一起了,但妳現在是別人家老婆,我就不要了,懂不懂?…(下略)⑥【時間40:32秒】 上訴人:對啊,所以說ㄟ我為什麼要把妳當好朋友,為什麼說ㄟ用心感覺,就左邊這個,這就是一種心感覺,妳會緊張,妳會緊張,但有時候要克服啊,就是我們是大人,但我們沒有要做愛,沒有要幹嘛,也沒有要接吻,那個都會推來推去,國外不會。 A女:嗯嗯嗯。 【時間40:50秒】 上訴人:所以我說ㄟ左邊兩個,對,左邊心臟,我也跳很快,我也很緊張,但是我覺得妳不錯,就是這樣子,就是真的,但不會影響,我也不會追求,也不會勉強。 A女:嗯嗯嗯。 上訴人:除非你,對不對?左邊妳會緊張也會有感覺嘛。 A女:ㄟ…我是…有點怪怪的。 【時間41:08秒】 上訴人:對啦,啊就是那種感覺,妳不要覺得怪怪的,那種感覺就好像是我們約定,就是我們的感覺嘛。 A女:呃… 【時間41:14秒】 上訴人:對,不要動不要動 A女:沒有..沒有…ㄅ一ㄚˋ… 上訴人:不要動,輕輕的輕輕的,我不會太大,對就是很遠啦,就是感覺就是乳房嘛,對不對,就是說我們的約定,那很怪很,就沒有關係,知道嗎? A女:嗯嗯… 上訴人:就是說這東西妳怎麼講?不能講嘛,對不對,那約定也不能講,那我們,我也會保護妳就是說,真正的朋友,就是讓它過去。 A女:嗯…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