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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44號上 訴 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視同上訴人 蔣英敏

蔣英芬

蔣英卿蔣英華訴訟代理人 林岱宗被 上訴人 蔣鶯馨(即蔣黃杏菜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