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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50號附帶上訴人 蕭妤蓁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張周秀美間返還押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又附帶上訴人未檢附附帶上訴狀繕本,應併提出附帶上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