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699號上 訴 人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訴訟代理人 王宥芳被 上訴人 萬禾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秋生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林裕展律師杜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3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購鋁擠型鋁管,透過電子信箱提供圖面,向被上訴人詢問鋁管之價格後,經被上訴人繪製圖面並檢附客戶報價單以電子信箱回傳予上訴人,又經上訴人修改圖面及雙方議價,確認雙方接受之圖面、素材、計價無誤後,最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鋁擠型小管、中管、大管(下稱系爭鋁管),並就規格、鋁管每米重量、每公斤單價及鋸工費用達成合意,上訴人復開立支票由被上訴人開生產模具,上訴人爰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將小管、中管、大管所需要之長度填寫於訂購單並傳真予被上訴人。雖當時訂購單上之「單價」欄上訴人未填入金額,被上訴人嗣後才在「單價」欄自行填入金額,但先前兩造其實已就計價方式達成共識,被上訴人僅是依該方式,於完成計價後將金額填寫入訂購單(下稱系爭訂購單),兩造間實已對此次交易達成買賣契約合意;且被上訴人均業已依上訴人之指示,陸續於112年3月30日、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24日將成品送交至其所指定之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並經上訴人驗收無誤,結算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11,77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付款,迭經催告置若罔聞,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11,7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提出的訂購單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訂購單不同,上訴人自始就不同意被上訴人的價格,契約未成立,金額未有共識。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價金」意思表示未能一致,買賣契約應無從成立。上訴人傳真予被上訴人之四份訂購單,其內「單價」欄均為空白,被上訴人均自行片面填入金額數字;又訂購單上雖有記載規格尺寸,然對於計價單位亦無記載,買賣契約中價金既未經上訴人同意,兩造買賣契約自未成立。況被上訴人交付鋁管時,並未經上訴人驗收及數量清點,且上訴人發現成品與兩造磋商時,被上訴人所提供鋁管素材品質完全不符,被上訴人交付大量不良瑕疵鋁管企圖魚目混珠,冒充良品,上訴人已請被上訴人將貨品載回。兩造間既不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亦不願保留鋁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如下(參本院卷第143至144頁)。並依本案相關卷證或判決格式做部分文字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上訴人於112年2月13日向被上訴人詢問鋁擠型鋁管之價格,
被上訴人復於112年2月15日提供繪製之圖面及客戶報價單予上訴人。
⒉經上訴人修改圖面及議價後,被上訴人分別於112年2月17日
及同年2月20日,透過電子郵件提供議價後之客戶報價單及重新繪製之圖面予上訴人,上訴人確認議價後之報價單及重新繪製之圖面無誤後,分別於112年2月20日及同年2月21日,將議價後之客戶報價單及重新繪製之圖面用印後傳真予被上訴人。
⒊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以電子郵件向上訴人要求製作三組模具前,須先一次性支付三組模具價金。
⒋上訴人於113年3月4日開立票面金額27,825元、票號PB0000000號之支票予被上訴人以支付系爭鋁管模具之價金。
⒌上訴人於113年3月22日,在訂購單上填載鋁管之規格及數量後,傳真訂購單予被上訴人。
⒍被上訴人分別於113年3月30日、同年4月10日、同年4月24日
,陸續將上訴人訂購之系爭鋁管貨物數批,載運至上訴人指定之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處,經上訴人之人員收訖確認無誤後在銷貨單上簽收。
⒎上訴人於112年6月27日以大甲庄美郵局存證號碼00004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取回系爭鋁管。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兩造間是否有成立如系爭訂購單之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⒉被上訴人依系爭訂購單,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211,778元,有
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㈠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
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本件兩造前揭爭執之事項,均已經原審判斷後,上訴人仍提起上訴續為爭執,本院綜合兩造全辯論意旨及卷證,認本件結論與原審判斷結論相同,故引用原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另補充本院心證之理由。
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2項、第34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上訴人於112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圖面向被上訴
人詢問鋁擠型鋁管之價格,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15日依據上訴人提供之圖型繪製圖面並檢附報價單回傳予上訴人,112年2月16日經兩造就鋁擠型鋁管之計價及鋸工計價議價後,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17日以電子信箱提供議價後之報價單,復經上訴人修改圖面,再經其修改後圖面傳真予被上訴人,上訴人確認其訂購之鋁擠型鋁管素材、每公斤計價及鋸工之價格後,於112年2月20日之報價單上用印並傳真予被上訴人,有前揭日期之電子郵件及客戶報價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3至213頁),觀諸報價單上已記載小管、中管、大管之品名、規格、素材、單價、單位、支重、模具費、鋸工計價,並經兩造用印,足見兩造就報價單上所載之規格及計價方式已有意思表示之合致,且被上訴人於113年3月4日依據上訴人提供之圖面開立模具之發票費用並經上訴人付款,嗣上訴人就小管、中管、大管各種尺寸之鋁管有不同長度規格之需求,以系爭訂購單記載數量後傳真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於兩造已合意之計價方式,計算各規格之價格後填載於系爭訂購單上(計算方式如附表),則兩造間就系爭鋁管之買賣契約自屬有效成立,被上訴人已依系爭訂購單交付系爭鋁管予上訴人,並經上訴人簽收,有銷貨單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3至25頁),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211,7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㈣上訴人在本件訴訟審理時固曾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鋁管
之模具費用,然上訴人並未在本件訴訟審理過程提起反訴或為抵銷抗辯,此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11,778元,及自112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表編號 規格 尺寸 米重 每支長度 公斤價 (元/KG) 裁切費 (單位:元/支) 每支單價計算式 【米重×長度(每支長度+0.005M鋸路)×公斤價+裁切費=每支單價(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一位) 】 1. 15×19×293 小管 0.165 KG/M 0.293M 128元 0.8元 0.165×0.298×128+0.8=7.09376元(7元) 2. 19×23×353 中管 0.208 KG/M 0.353M 126元 0.5元 0.208×0.358×126+0.5=9.882464元(9.9元) 3. 23×27×361 大管 0.247 KG/M 0.361M 123元 0.5元 0.247×0.366×123+0.5=11.619446元(11.6元) 4. 15×19×305 小管 0.165 KG/M 0.305M 128元 0.5元 0.165×0.310×128+0.5=7.0472元(7.1元) 5. 19×23×362 中管 0.208 KG/M 0.362M 126元 0.5元 0.208×0.367×126+0.5=10.118336元(10.1元) 6. 23×27×381 大管 0.247 KG/M 0.381M 123元 0.5元 0.247×0.386×123+0.5=12.227066元(12.2元) 7. 19×23×357 中管 0.208 KG/M 0.357M 126元 0.5元 0.208×0.362×126+0.5=9.987296元(10元) 8. 15×19×420 小管 0.165 KG/M 0.420M 128元 0.5元 0.165×0.425×128+0.5=9.476元(9.5元) 9. 19×23×446 中管 0.208 KG/M 0.446M 126元 0.5元 0.208×0.451×126+0.5=12.319808元(12.3元) 10. 15×19×276 小管 0.165 KG/M 0.276M 128元 0.8元 0.165×0.281×128+0.8=6.73472元(6.7元) 11. 19×23×333 中管 0.208 KG/M 0.333M 126元 0.5元 0.208×0.338×126+0.5=9.358304元(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