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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06號上 訴 人 黃柏諭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正律師被上訴人 柯岱絜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廖子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柯岱潔」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岱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