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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榮貴相 對 人即追加被告 築喬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審以許崇誥為被告,請求確認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訴訟。惟因築喬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築喬公司)另於系爭土地及其所有鄰地上興建建物,並經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築喬公司為訴訟告知,其後抗告人追加築喬公司為被告,與抗告人原起訴請求主張通行權存在核屬基礎事實同一,證據資料均具同一性,得互相援用,並避免重複審理、無礙許崇誥防禦,應裁定准予抗告人之追加請求。另依許崇誥於訴訟繫屬期間將系爭土地出售與築喬公司,而築喬公司已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然因許崇誥訴訟中主張地上物申請建照起造人是築喬公司,建物為築喬公司所有,許崇誥無權拆除等語。倘許崇誥所辯為真,縱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許崇誥對地上物亦無處分權,故仍有追加築喬公司之必要。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准抗告人追加築喬公司為被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之變更或追加,包括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惟除法律別有規定或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外,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應綜合考量被追加為被告之人之審級利益、程序保障及訴訟之經濟、防止裁判之矛盾、發見真實、促進訴訟、擴大解決紛爭效能、避免訴訟延滯與程序法上之紛爭一次解決等項而為准否追加之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參照)。

三、又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袋地通行權(下稱通行權)。其性質為因法律規定所生袋地所有人所有權內容之擴張,周圍地所有人所有權內容之限制,為周圍地之物上負擔,隨該土地而存在,不因所有人變動而受影響,其後如因情事變更,則另當別論。次按訴訟類型學理上一般雖區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及形成訴訟,惟訴訟實務上並不以此為限,就具體個案訴訟,仍視實際紛爭事件而定,通行權紛爭事件,當事人就通行權是否存在及其通行方法,互有爭議,法院即須先確認袋地對周圍地有無通行權,具有確認訴訟性質。待確認通行權存在後,次就在如何範圍及方法,屬通行必要之範圍,由法院依社會通常觀念,斟酌袋地之位置、面積、用途、社會變化等,並就周圍地之地理狀況,相關公路之位置,與通行地間之距離,周圍地所有人之利害得失等因素,比較衡量袋地及周圍地所有人雙方之利益及損害,綜合判斷是否為損害周圍地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由法院在具體個案中依全辯論意旨加以審酌後,依職權認定適當之通行方案,具有形成訴訟性質。倘周圍地所有人有阻止或是妨害通行之行為,通行權人得一併或於其後訴請禁止或排除侵害,則具有給付訴訟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許崇誥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系爭土地移登記予築喬公司,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築喬公司,基於訴訟繫屬中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人之地位,為本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其亦得藉承當訴訟使築喬公司脫離訴訟而由其自任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或以訴訟參加方式輔助許崇誥為訴訟行為。惟抗告人於原審主張之事實尚包括:原審於112年5月22日告知訴訟後,築喬公司於同年7月13日取得建照,並於同年10月20日開始挖掘、灌漿作業(見原審卷二第17、19、25至31頁),築喬公司於訴訟程序中興建建物,有阻礙原告通行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0頁),是本件除抗告人主張對系爭土地是否有通行權存在一事外,抗告人亦得一併對於有阻礙其通行之建物所有人即築喬公司提出禁止或排除侵害之訴,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人既可請求對阻礙其通行之建物所有人即築喬公司排除侵害,當然亦可以追加築喬公司為被告。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就鄰地所有人之外,另追加有妨礙通行之築喬公司為被告自無不合,原審未審酌上情而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更為裁定,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趙薏涵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