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大爐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965元(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