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俊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併利作成和解筆錄,是本院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