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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萬7616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