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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陳天賜(即監護人)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陳天賜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由聲請人即監護人陳天賜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