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簡○○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楊○○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簡○○以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簡○○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