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65號聲 請 人 鍾其吉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秀霞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
二、「財產清冊陳報狀」及「財產清冊切結書」應補正共同監護人鍾定安、鍾定祥、鍾定昌之簽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