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蕭○○ 住○○市○○區○○○街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詹○○之財產清冊,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且聲請人即監護人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蕭○○均應於財產清冊簽章,併向本院陳報。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人詹○○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最近一年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