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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89號聲 請 人 李○○ 住○○市○○區○○○街00號3樓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清冊切結書」應補正監護人李○○之簽名或蓋章。(非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