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53號聲 請 人 潘○○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潘○○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相對人潘○○之最近一年度(民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