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79號聲 請 人 何○○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薇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