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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85號聲 請 人 何○○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其中動產部分應填寫存款金額或如附件(如為銀行存摺應提出存簿內頁金額),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