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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22號聲 請 人 黃○○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事項為「遺產分割」或「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聲請狀請求事項為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若為遺產分割,請重新提出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並重新填寫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

二、上開一之請求事項若為遺產分割,則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黃○○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

三、本院113年監宣字第47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黃○○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