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81號聲 請 人 黃○○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受監護宣告人對他人之債權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債務不可空白,可填寫如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