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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89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廖靜芝)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消極財產部分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