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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監宣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35號聲 請 人 崔○○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含正本1份、影本3份),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崔○○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二、被繼承人崔○○○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