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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票字第 3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聲 請 人 趙貴寶相 對 人 張傑涼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有請求給付利息,惟未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380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13日 25,000元 113年2月1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2月13日 25,000元 113年3月1日 WG0000000 003 112年12月13日 30,000元 113年4月1日 CH372886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