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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票字第 4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代 理 人 施鍠瑋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昌交通有限公司、吳畧偉、吳振傑、吳朱玉釵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裁定與原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相對人南昌交通有限公司、吳畧偉、吳振傑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10年10月5日、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6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本票1紙、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10日應更正為民國113年2月6日一節,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