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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林進財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烈鐘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遺囑影本。

三、被繼承人林烈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配偶及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烈鐘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林烈鐘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林烈鐘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補正未能召開親屬會議或已召開親屬會議但未能決議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