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林進財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烈鐘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被繼承人林烈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含被繼承人之堂、表兄弟姊妹等)。
二、補正上述得召開親屬會議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若未能召開親屬會議或已召開親屬會議但未能決議之證明文件(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