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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41號聲 請 人 紀桂銓律師即葉惟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葉惟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惟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惟辰(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收受所得稅繳款書、調閱銀行對被繼承人之支付命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註記、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陳報遺產清冊、對拍賣之土地鑑價表示意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清單等,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惟辰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3191號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本院家事庭通知書、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均影本)等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近1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亦非甚為繁雜之事項,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債務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