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3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4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鄧義貞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鄧義貞所遺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被繼承人鄧義貞所遺如附表2所示股票及其日後發放之股票股利,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鄧義貞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義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於110年7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鄧華為大陸地區人民,已向鈞院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准予備查。又聲請人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43號裁定改任為被繼承人鄧義貞之遺產管理人,並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又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惟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181,921元,尚不足200萬元,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鄧義貞之不動產及股票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4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法庭函文、現金遺產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以上均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鄧義貞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鄧義貞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鄧華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訛。而被繼承人鄧義貞死亡後尚遺有土地及建物共3筆、股票等,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1:被繼承人鄧義貞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面積:379平方公尺) 31/1000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總面積:55.0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8.61平方公尺) 1/1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共有建物(面積:374.91平方公尺) 51/1000

附表2:被繼承人鄧義貞所遺之股票

股票名稱 股數 強茂(證券代號2481) 1,000 青雲(證券代號5386) 1,213 宇詮(證券代號6181) 4,000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