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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3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726號聲 請 人 林融徽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桂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遺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本件積欠被繼承人債務及對於被繼承人債權部分,不可空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