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186號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廖文邦代 理 人 林雪蘭受 選任人 蔡宗隆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王南彬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蔡宗隆律師為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南彬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南彬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南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生前係聲請人之院民,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2日死亡,查無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存款存摺影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喪葬處理會議紀錄、財物清冊及臺中○○○○○○○○○113年10月30日中市北屯戶字第1130007037號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王南彬生前為其院民,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2日死亡,查無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資料,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雖主張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惟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於非訟事件,審判範圍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進行函詢,經蔡宗隆律師於114年3月25日具狀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家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審酌蔡宗隆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本院認為由蔡宗隆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