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 權 人 帝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玫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服務專用簽章抬頭為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統
一發票買受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不符?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清償日為112年8月30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2年8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換車輛修理費之契約書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