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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 權 人 帝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玫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服務專用簽章抬頭為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統

一發票買受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不符?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清償日為112年8月30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2年8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換車輛修理費之契約書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