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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5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8號債 權 人 林心怡 住○○市○區○○街0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裁定內容給付債權人代墊支付自民國113年4月至113年6月止,合計扶養費新臺幣27,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裁定在案,依上開規定,上開裁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