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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2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債 務 人 康雪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向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費用新臺幣4,400元,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而非聲請支付命令,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執行費用聲請支付命令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21